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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海关稽核查的那点事
  • 浏览量:10   发布:2024-09-20

近日,黄埔海关发布2023年度十佳稽核查案例,其中两起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典型案例,都是因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影响货物正常的成交价格,触发海关对企业进行审价补税,补税金额均超过亿元。案例简述如下:


案例一:黄埔海关对上海A公司实施稽查,海关经对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审查,认定A公司与进口货物的卖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且特殊关系对进口货物的价格有影响,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因此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调增,涉及货值23.9亿元,补税4.4亿元,创全国海关稽查单项作业补税纪录。


案例二:海关通过审查B公司《分销协议》,查发其进口某品牌护肤品正装及非卖品货物成交价格受特殊关系影响,经联合关税部门价格质疑磋商,重新审定相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补税1.6亿元。


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是指两个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交易价格,这种价格通常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并被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转让定价的交易价格形成不是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而服从于集团公司整体利润的需求。


海关常常针对存在特殊关系交易主体之间的跨境货物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开展稽核查,对此,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海关对转让定价案件的关注点在哪里?


转让定价案件,核心问题是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了成交价格?如果特殊关系没有影响成交价格,则属正常交易,不需要价格调整,也无需补缴税款。围绕这个中心环节,海关通常关注以下这些事情:


(一)是否存在进口货物的测试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非常接近同一时间段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跨国公司之间货物贸易的定价策略:买卖双方之间是如何达成成交价格的,定价策略是否符合所处行业的定价惯例?


(三)关联交易与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定价原则是否一致?


(四)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已充分包含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利润等。


转让定价争议案件由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进口的时候企业申报了存在特殊关系,或者被海关稽核认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那么,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了进口货物的价格?通常海关将会要求企业来举证,证明向海关申报的成交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没有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进口企业应当自己证明所谓“亲兄弟也是明算帐的”,买卖双方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分以下三步向海关举证: 


第一步,按海关的要求提交补充价格资料


1、跨国公司内部架构及关联企业列表,包括跨国公司组织结构、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分工等;


2、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策略以及向税务部门提交的同期资料等;

3、关联企业之间货物贸易的情况;


4、进口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5、非贸付汇明细数据;


6、同一时间段内非关联公司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信息;


7、其他价格测试资料。


以上资料,建议企业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协助下,逐一整理并向海关披露和提交。


披露或提交完价格资料,是不是就OKAY了呢,没有那么简单,还有第二步和第三步。


第二步,企业向海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或当面磋商沟通,向海关陈述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价格是基于独立交易原则制定的


企业第一步提交的价格资料,是为了证明虽然从兄弟或者母子或者其他有特殊关系的公司进口的货物,如果用一二三四五价格法(相同货物价格法、类似货物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价格法)测算出来,与同一时间段内没有一点儿关联的公司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差不多,买卖双方之间虽然具有特殊关系,但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果不能适用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价格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或者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海关也会予以认可。


第三步,提供相关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对价格影响的数据


商业水平和交易数量对价格有一定的影响,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不同规模的交易水平,价格也完全可能不是相同的。如果实际交易存在大规模交易的情况,卖方提供的销售价格也表明了购买数量与折扣的对应关系,海关会认定数量水平对价格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尽可能提供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向海关提交的价格资料,还需要考虑运输距离、运输方式不同造成的成本费用差异。


跨国公司在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应同时考虑海关和税务的不同监管视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不可回避的税务问题之一,跨国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应综合考虑海关和税务部门的监管视角,对整个交易的架构通盘考虑和安排。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详细规定了企业应向税务提交的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各种资料,海关对企业进行验估和稽核查作业时,也会要求企业提交已向税务提供的资料。


第三方机构一般会参考跨国公司总部及有贸易往来的关联公司所在国(地区)的转让定价法规,以及公司之间的功能风险和价值链贡献分析,从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5种分析方法中选择最佳转让定价策略。


企业向税务提交的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绝大多数企业的利润水平位于可比企业四分位区间的中位值以上。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于利润水平低于四分位区间中间值的企业,是需要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但从海关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的交易是在存在特殊关系的双方之间,利润指标又高出四分位区间或明显高于四分位区间中位值的,考虑海关的监管视角,这些企业应提前进行影响利润因素的分析。海关主要关注进口货物的价格,如果企业利润指标明显偏高,就可能归因于前期进口货物的价格偏低,从而要求对进口货物的价格作出调整。


目前,深圳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正在建立跨部门联合审查工作机制,试图解决不同监管视角下对转让定价的执法不协同问题。由海关、税务两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审查工作小组,开展协同管理评估,就企业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合理价格、利润水平等关键要素给出一致审核结果,将协同价格作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及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货物成本,将有效解决跨国公司的双向合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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