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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被罚!来看看这起税务行政处罚纠纷
  • 浏览量:101   发布:2024-09-23

导语

企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在日常工作中,逾期申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可能会引发税务行政处罚。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以下这起案例一同来深入了解。

案例回顾

泰安市泰山XXX景观饰品有限公司(原告)系 2010 年 9 月 6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被告)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为工作方便在微信上成立磁窑税务征管群,“磁窑新世纪财务王X” 被被告工作人员赵XX邀请进群。2019 年 2 月 11 日起,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在群内发布消息,要求各单位提供土地、房产相关资料及进行纳税申报等,具体包括:2019 年 2 月 11 日,要求各单位近期将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相关租赁合同等资料提供至分局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2019 年 2 月 18 日,提醒各单位本月征期为 22 日,仍有近 700 条未申报记录,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单位将加大处罚力度,并要求各单位近期(本月月底前)将土地房产信息材料报送至分局。2019 年 2 月 20 日、3 月 1 日、3 月 5 日、3 月 25 日,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发布消息要求各单位提交房产土地相关资料。2019 年 4 月 22 日,被告通知正式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清查工作,未提供两税相关资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 月 30 日)前进行资料报送,逾期未提供的将作为今后管理工作重点,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及进行处罚等。2019 年 4 月 22 日,被告制作关于原告的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并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宁阳磁窑税限改 〔2019〕437392 号,但原告庭审中主张未收到该通知书。违法行为登记表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为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 年 4 月 18 日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案件来源类型为涉税申报信息,所属期间起 2019 - 01 - 01,所属期间止 2019 - 03 - 31,登记人赵XX,登记日期 2019 - 04 - 22。2019 年 4 月 28 日,被告作出宁阳磁窑税简罚〔2019〕437362 号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原告相关违法行为并罚款 1000 元。当天,向原告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告工作人员制作的税收文书送达回证显示 “送达地点:门卫,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丛X、王X,2019 年 4 月 28 日 16 时 00 分”。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被告磁窑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 〔2008〕7 号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 10 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 15 日内。2019 年 3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作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9〕 61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将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因此,原告应在第一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申报纳税,遇节假日顺延。截止到 2019 年 4 月 18 日原告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一并适用。被告 2019 年 4 月 22 日在微信群下发的消息属于对未报送两税相关资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及作出的宁阳磁窑税限改〔2019〕437392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与税收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同,不影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3 号)规定,使用修订后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和《税收文书送达回证》。被告作出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中包含了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内容,因适用简易程序,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时制作的《税收文书送达回证》未完整记录原告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情况,程序上有瑕疵,但鉴于原告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瑕疵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

知识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 〔2008〕7 号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 10 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 15 日内。2019 年 3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作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9〕61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将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泰安市泰山XXX景观饰品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被告具有法定职权,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未实际影响原告权利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例提醒企业应高度重视纳税申报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以避免因逾期申报而引发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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