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服务-涉税争议
股东分红税筹手段翻车
  • 浏览量:46   发布:2024-09-26

***税二稽罚﹝2023﹞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汽运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73,058.94 

处罚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7-01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2017年至2019年共支付股东红利1563750.98元(其中:2017年12月50号凭证支付股东红利558000.00元;2018年12月43号凭证支付股东红利466749.98元;2019年12月47号凭证支付股东红利539001.00元);

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共支付借款利息375400.00元(其中:2018年1月17号凭证支付石某、张某、黎某某借款利息40000.00元,2018年2月27号凭证支付向宏某借款利息1200.00元,2018年3月45号凭证支付陈某某借款利息60000.00元;2019年2月18号凭证支付石某、张某、黎某某、向某某、陈某某借款利息101200.00元;2020年3月38号凭证支付陈某某、石某、张某、向某某借款利息86200.00元;某某、石某、张某、向某某借款利息86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2017年至2019年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12750.20元(其中:2017年应扣未扣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11600.00元、2018年应扣未扣红利所得个人所得93350.00元、2019年应扣未扣红利所得个人所得107800.02元);

2018年至2021年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75080.00元(其中:2018年应扣未扣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240.00元、2019年应扣未扣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240.00元、2020年应扣未扣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7240.00元、2021年应扣未扣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7360.00元),

合计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87830.20元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我局立案检查前)补扣补缴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12750.20元,仍应扣未扣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75080.00元。


2.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在税前列支与公司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管理费用-长期借款利息科目支出,其实质属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款项,萁支出款项并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经查,你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98961.23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904.37元。本次稽查在你公司已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如下:(1)审增项目合计:622525.00元

①在管理费用中计提长期借款利息550000.00元,你公司无任何对应借款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7830.2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应扣未扣、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7830.2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93915.09元。

(二)对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款项并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8280.85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偷税,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58287.6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9143.8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3058.94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17:00

客服
热线

400-670-1233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