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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在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时提到,将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目前,我国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达46.3万家,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9万家。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2000年,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2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此次修订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科技人员占比”等指标。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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