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案例回顾
***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分局是负责当地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
事件发生:2019年初,**税务分局通过微信工作群向辖区内的企业发布了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相关的资料,并进行了多次催促。
违规行为:***公司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处罚决定:2019年4月22日,**税务分局向***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19年4月28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公司对**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税务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税务分局的处罚决定合法,驳回了***公司的所有上诉理由。
案例分析
1.纳税主体资格:***公司辩称其并非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不应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
2.程序合法性:***公司认为**税务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告知其权利,并质疑简易程序的适用性。
3.处罚合理性:***公司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不应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款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税务分局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基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税务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包含了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内容,且已经送达给了***公司。虽然送达回证上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但这并未影响***公司的实质权利。
知识延展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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